【警政時報 包克明/臺北報導】立法院今(12)日三讀通過攸關公教年金制度的《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修正案,正式拍板「停砍公教年金」,公教人員退休所得替代率回溯至113年水準,不再逐年下修;同時,退休俸將依消費者物價指數(CPI)調整,但僅在CPI累計成長達正5%時才予以調升,物價為零或負成長時則不調降。
本次修法為在野黨再度推動年金制度調整的重要成果。國民黨平地原住民立委黃仁指出,修法讓制度回歸公平,照顧一輩子為國家付出的公務人員,退休收入不應隨國家財政狀況而被犧牲,國家應遵守當年的制度承諾,落實公平正義。

回顧106年公教年金改革,立法院當時三讀通過規定,所得替代率自109年起逐年調降,過渡期為10年。以退休年資35年者為例,所得替代率將由75%逐步降至60%;30年資者降至52.5%、25年資降至45%、20年資則僅剩37.5%。相關調整引發公教團體長期反彈。

此次修法後,三讀條文第37條明定,法案公布施行前已退休生效者,其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替代率依退休年資計算,任職滿15年者為45%,其後每增加一年年資,替代率增加1.5%,最高至35年、上限為75%。

第38條則規範,法案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同樣不得超過替代率上限計算金額;15年至35年年資者比照前條辦理,超過35年者,每增加一年僅增加0.5%,最高採計至40年。
在物價調整機制方面,第67條明定,退休公務人員月退休金、遺族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當中央主計機關公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5%時,應依成長率調整,或至少每四年檢討一次;但若物價成長率為零或負數,則不予調整。
三讀條文亦規定,不論是在修法公布前或後退休生效者,一律以1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作為認定基準;自113年起原規劃逐年下修的替代率,全面不再適用。
以一名年資40年的退休公務員為例,依原制度,其所得替代率將從107年的77.5%,逐年下修至118年的62.5%;但在新法通過後,替代率將維持在113年水準的71.5%,不再續降。
不過,對於修法可能帶來的政府財務衝擊,考試院秘書長劉建忻日前提醒,退撫基金長期存在不足額提撥問題,恐形成潛藏債務,此次修法將使基金提前用罄。銓敘部長施能傑也指出,停砍年金後,初步估算退撫基金恐提前3至4年出現財務壓力,引發後續制度永續性的討論,行政院在總統府公告後是否執行的態度也受到高度關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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