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新聞─吳國民/花蓮
許多民眾在不知法令情況下,將多餘使用不完的殺蟲劑、防蚊掛片或防蚊液等環境用藥產品上網廣告販賣,如其內容涉及產品之效能、使用方式、製法或安全性,都視為環境用藥廣告;花蓮縣環境保護局去年迄今查核76件網路環境用藥廣告,發現有15件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32條規定,裁罰金額達90萬元。
縣長徐榛蔚率縣府團隊長年推廣花園城市、友善環境等相關政策,並呼籲鄉親以環境清理代替用藥,近年網路購物普及又便利,民眾利用網路電商平台交易活絡,但一定要注意的是「未持有環境用藥相關許可執照,於網路拍賣平台廣告環境用藥,將觸犯《環境用藥管理法》第32條規定,最高可處新台幣30萬元罰鍰。」
另外天然物質不含化學藥劑除蟲或防蟲產品,都必須經環保署審核通過,取得許可才是合法安全環境用藥,未取得許可偽造環境用藥,民眾如製造、加工、輸入可處新台幣30萬至150萬元罰鍰;若涉及販售、轉讓或陳列可處新台幣萬3至15萬元罰鍰。
環保局請民眾合法刊登環境用藥廣告及販賣環境用藥產品,並遵守環境用藥廣告「3不」原則:
1.「不刊登」,無照不上網廣告販售。
2.「不亂買」,不買來路不明且無環保署核准「環署衛製」、「環署衛輸」或「環衛藥防蟲」等字號的環境用藥。
3.「不推薦」,不要在網路廣告宣稱環境用藥殺蟲或防蟲等效能。
可善用環保署建置的「環境用藥許可證照查詢系統」查詢合法的環境用藥;網頁上也能查詢環境防蟲用天然物質的產品,以及合法的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
環保局呼籲,大家一定要遵守環境用藥廣告「3不」原則,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另外除使用安全合法環境用藥防治蟲害之外,建議大家多以環境清理代替用藥,才是維護居家環境品質及自身健康最好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