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新聞─李凡/高雄
台灣除了有台積電這類大型企業外,以合作事業發展國民經濟也有其必要性,高雄市議會今(22)日召開制定「高雄市發展合作事業自治條例」草案公聽會,由黃柏霖議員主持,會中提到合作事業為一國民經濟,兼顧經濟正義與社會正義,若高雄可以成為第一個制定自治條例的城市,帶動國民經濟的風氣。
高雄市發展合作事業自治條例草案內容,涉及主管機關、制定合作社發展委員會之任務、組成及會議、合作社信用保證基金、合作社主管機關應依合作社法及本市合作社發展計畫執行任務、合作社育成輔導中心及合作教育等內容。
黃柏霖議員表示,「高雄市發展合作事業自治條例」的制定也要與中央條例相融合,法條應兼具可行性公益性必要性。
陳麗珍議員認為合作社是藉由民間互助組織的力量,共同經營模式,實現經濟與生活的改善,盼自治條例的制定,促進合作事業的發展。
義守大學財務金融管理學系教授李建興指出,各局處原本便有其所輔導的產業,因此在自治條例的制定上要有區別,以免出現業務重疊的情形。在合作社管理與發展上,應針對行政效能及與時俱進的規定上進行更確實的思考。
義守大學財務金融管理學系教授李樑堅認為現有的合作社均有其主管機關進行管理,若要制定發展合作事業的自治條例需要編列基金,那基金規模又該多大;再者,國發會推動的地方創生的機制與合作社也有相關聯之處。針對自治條例第7條採取各項輔導或獎勵措施,那麼每年要訂定標準,經發局若是自治條例的主管機關,那必須成立合作科來推動。第9條成立合作社育成輔導中心,然而經濟部以及學校都有育成輔導中心,這部分也需要多討論。
正修科技大學運動休閒管理研究所教授兼副校長鄭舜仁提到,日本農業發展助力來自協同組合,這些組合有鄉鎮類型,也有ESG類型等,這些組合來自於良好的政策推動。本自治條例中並未制定退場機制,以台灣早期合作社遇到金融風暴為例,則需要退場機制讓他們有回歸之處,要有法源採取強制力處理。
國立屏東大學教育行政研究所副教授李銘義認為此自治條例的主管機關應該是社會局而非經發局,另針對第4條提到高雄市訂定合作社發展委員會以市長為主任委員,建議副市長即可,第5條設置信用保證基金這部分的挑戰較大,第6與7條主管機關應有充足人力和寬列經費,必須更為精確。
台灣新故鄉智庫基金會理事馮國豪認為現有的法規不足以至於合作事業推動窒礙難行,另針對第5條信用保證基金如何籌措與運作是一大問題,或許合作事業的資金籌措,可參考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
高雄市公民監督公僕聯盟理事長陳銘彬表示,此自治條例上屆議會有出提,但在議事廳被擱置,可能大家比較不了解。現今台灣合作社正在萎縮,但觀看韓國首爾市由市長帶頭推動,如今已成立兩千多個合作社,而德國或西班牙則有跨國性合作社。另他建議失敗率高的青年創業基金,以合作基金來申請,資金運用更有效率。他並希望高雄可以成為第一個通過合作事業自治條例的城市,帶動國民經濟的風氣。
高雄市心家長協會榮譽理事長林莉棻表示,中央合作法數十年來沒有修法,要推動修法不容易,然而合作社是社會經濟規模,但各局處均無人力負責相關業務,目前農業型的合作社需要財務規劃、行銷等走向國際,需要輔以合作教育,合作社以需要輔導與獎勵,需要創立一個合作事業的模式,發展國民經濟。
黃柏霖議員表示,合作事業可以為高雄創造更多新經濟,台灣不能只有大企業,也需要多元的經濟體,如何建構合作事業友善的發展環境,是有待正視的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