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新聞─李雲/台北
針對綠色和平組織所稱目擊我國籍漁船113年8月於北太平洋公海禁漁區捕撈鯊魚事,漁業署表示,該海域係自願性特定漁船禁漁區,自110年起已開放試行特定漁船於該海域捕撈鯊魚,進行科學數據蒐集,以滾動調整我國中西太平洋鯊魚管理措施。
有關綠色和平組織所指特定期間之太平洋公海特定海域,係為「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簡稱太平洋辦法)第57條所規定,禁止特定漁船於特定期間(每年6月至10月)進入35ºN、165ºE至175ºE範圍海域內捕撈鯊魚之措施,該區域及期間係依我國產業界為保育幼鯊所提之自願性措施,並非中西太平洋漁業管理委員會(WCPFC)通過之鯊魚養護管理措施。
近年業界迭有取消該禁漁區、禁漁期之聲浪,漁業署為持續輔導產業界依循國際漁業管理組織(RFMOs),推動鯊魚全魚利用、鰭不離身/鰭綁身等規範,均有函告業界同意暫時試行開放該區域供季節捕鯊組漁船作業,並要求配合 RFMOs 通過之鯊魚養護管理措施。漁業署表示,將持續蒐集相關科學資料,倘無法證明該區域為鯊魚之育成場,在WCPFC針對鯊魚養護管理訂定禁漁區及禁漁期措施前,考慮回歸目前WCPFC規範不針對鯊魚之漁期、漁區多做限制。
目前,有關太平洋海域禁捕鯊魚種類,除國際漁業管理組織(WCPFC及IATTC)所規範禁止捕撈之污斑白眼鮫(花鯊)、平滑白眼鮫(黑鯊)及蝠魟屬及鬼蝠魟屬等物種之外,我國自發性禁捕的鯊魚種類尚有鯨鯊、象鮫、巨口鯊及大白鯊;並透過電子漁獲回報系統(ELB)及漁船監控系統(VMS),掌握我國籍漁船在公海進行漁撈作業之情況。除了漁業監控中心24小時之監控外,漁業署亦藉由長期派遣海上觀察員、公海登臨檢查、國內外港口卸魚檢查等與國際漁業組織成員國合作之措施,查緝IUU漁撈行為,勿枉勿縱。
漁業署作為漁業產業之主管機關,致力於維護我漁業產業之國際聲譽,並善盡身為國際漁業管理組織成員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