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新聞─李凡/高雄
針對國賓飯店危老重建案部分外界質疑,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鄭重說明:本案各階段作業均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及相關法規辦理,程序合法。
國賓飯店過去曾進行兩次耐震初評。第一次評估於民國109年,係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由業者委託高雄市建築師公會辦理,作為公共安全檢查之依據,當時評估危險度總分(R值)為26.87分。第二次評估於民國111年,係為申請都市危老重建,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規定,由開發業者委託台北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進行初評,評估結果為R值52.45分,超過法定標準45分,符合危老重建申請門檻。
因兩次初評結果存在差異,市府本於審慎原則,主動委託具公信力之台灣省結構工程技師公會辦理第三次耐震初評。該評估結果為R值53.08分,明確超過法定標準,再次確認本案符合法規標準,市府原有審查並無不當或疏失。在此次評估中,技師公會已清楚指出:本建築物因具有「中間軟弱層」之特殊結構行為,應以四樓為基準層進行耐震能力分析,才能正確反映整體結構安全狀況。坊間流傳以一樓作為基準層,並引用R值27.25之說法,並不正確亦不具專業依據。技師公會已明確說明,一樓並非軟弱層,不宜作為耐震評估之基準。技師公會所為初評係依據建築物結構系統、構造類型、細部構件、現況條件及定量分析等進行綜合判斷,符合專業標準與法令規範,其初評結果具有高度客觀可信性。
市府工務局說明,於今年6月30日核發之拆除許可,係依建築法規審查通過,程序完備。本案尚未取得建造執照,拆除作業前已要求開發單位依法搭設施工圍籬並完成安全衛生設施,並提送拆除施工計劃經審議通過後始得動工。至部分人士主張拆除前應召開公開說明會乙節,市府環保局表示會依環評法規定要求開發單位在拆除工程及土建工程動工前各召開一次說明會。
又關於外界提及環評結論尚在行政救濟程序中不應核發拆除處分乙節,工務局說明,環評結論既經審查通過在案,依行政程序法第110條、訴願法第93條等規定,在訴願管轄機關作成撤銷決定前,除非有暫停執行處分經核准,或法院准許暫時狀態處分,否則不影響環評審查結論之效力。是故,核發拆除許可之處分,依法有效。
市府工務局表示,針對愛河週邊地質風險疑慮,該局已要求開發單位進行嚴謹地質調查,並採取必要安全措施,以確保鄰近居民及公共安全。市府秉持公開透明原則,持續與相關單位及民眾溝通,依法行政,保障市民權益,未來將持續監督開發單位遵守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