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新聞-戴貴立/屏東
李世斌議員據理力爭,把環球百貨對面人行道停車違規罰單,因「政府標示不明」的瑕疵,讓罰單撤銷。同時地面警告標示重新製作,這是非常可貴的事例。政府執法,勸導或是教育,重於罰單,否則民眾會認定政府搶錢。警察只是奉命行事,但是民間觀感不佳,也是事實。
26日晚間,一位媒體朋友,對於停車場出來的機車,沒有遵照第78條規定,被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理由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按照交通法規,機車騎士牽車過馬路才對,直接騎乘過人行道者罰單伺候。這名記者發現警察作法,民眾完全不知道這樣不對,就收到罰單,讓許多錯愕,旁人反感。記者授蒐證拍照錄影,警方以「造成困擾,不配合執法」又另外開500元罰鍰。
一名民眾還傳送文字投訴媒體高層:「目前國家在大搶錢,請大家小心一點! 這一條規定,相信大家通通都不知道,在屏東那麼長的時間,從來沒有過,現在開始了,請大家小心!」。
是什麼規定?道路交通處罰條例,78條1項3款,牽機車通人行道,若是騎乘,將罰500.元。另外,134 條第一項即規定,在有畫設斑馬線的道路上,民眾須經由行人穿越道穿越,如果違規,警方可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 條第一項第三款開罰: 「1.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屏東市後火車站,公勇路停車場,現在過馬路,警察直接在對面攔截,攔到就要罰錢! 請大家小心,不要犯同樣的錯誤。至於警方執法「理直氣壯」,民間看法是宣導不夠,如果能夠政令宣導多一些耐心,或是明訂全面取締時間,民眾才能心服口服。